部门首长问责制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干部问责制度。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件不以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规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即可问责。行政首长问责的重点包括:违法决策和严重不当决策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在社会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在机关内部管理中应为不为、放任不管以及个人言行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为防止行政首长借“集体决策”推卸责任,对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问责,要创新问责方式。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承担“集体责任”。三是要建立决策讨论、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决策会议上持赞成态度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于不表明态度者也要进行追究,对于反对者可以免予追究。
(未完,全文共1659字,当前显示3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