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长问责制
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全心全意为
1人民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对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2他情形。
第七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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