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2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
(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
(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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