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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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基本概念„„„„„„„„„„„„„„„„„„„„„„1
二、管理制度„„„„„„„„„„„„„„„„„„„„„„1
三、规范化管理要求„„„„„„„„„„„„„„„„„„„1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南„„„„„„„„„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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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固体废物不一定都是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体、半固体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措施。
2、转移联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具体的实施作了规定和要求(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的贮存期限相同;)
3、经营许可证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行政代处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三、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管理台帐应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贮存、利用、流转、处置等信息。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根据管理台帐和近年生产计划,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
建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其场所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包括标志牌、分类存放。危险废物培训资料
其存放要求。在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四)危险废物标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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