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06日阅读次数:1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第四条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第二章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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