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与评定》等法律法规,巩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成果,努力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区政府决定于2011年1—4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四个能力”达标建设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成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区公安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区防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和区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具体负责“四个能力”达标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九项要求”,确保区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
三、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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