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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仪器装备基本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蒸馏系统

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安监[2011]147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城管执法局,各有关企业,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鼓励和指导企业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涉及蒸馏操作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操作的物料和工艺特点,严格按照《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完善重点监控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措施,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准备,提高装备安全控制设施(措施)及相应的自动控制水平;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较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不断规范安全评价,指导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

近年来,我省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产品后处理过程特别是蒸馏过程的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特别是硝基化合物)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为此,省安监局组织济南石油化工设计院和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指导全省化工、医药产品蒸馏系统的安全控制设计、改造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工作,提升蒸馏操作系统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蒸馏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省涉及蒸馏操作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本企业蒸馏操作的物料和工艺特点,研究提出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和安全控制措施,装备和完善安全控制设施(措施)及相应的自动控制系统,修订和完善蒸馏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二、有关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对相应的建设项目和在役装置的蒸馏系统安全控制设施(措施)的建设、配备和改造进行设计和安全评价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据《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蒸馏装置安全控制设施(措施)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和设计、安全评价单位落实《意见》要求。凡不落实《意见》要求的,一律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于萃取、结晶、干燥、蒸发、过滤等化工、医药产品的后处理操作,各有关企业要参照《意见》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分析这些单元操作存在的危险性,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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