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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

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

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抵

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行和担保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行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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