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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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本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条司法巡查办公室下设2个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司法巡查工作任务。第四条司法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司法巡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
司法巡查组应当有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参加。第五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性计划、方案;
(三)提出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配合上一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巡查工作;
(五)审核司法巡查组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协助司法巡查组跟踪督促被巡查法院落实反馈意见;
(六)起草司法巡查工作综合报告;
(七)向本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移送本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事项、巡查中掌握的重要问题、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征求的意见建议,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收集、整理和保管司法巡查工作档案;
(九)总结、宣传司法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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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做好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对巡查人员管理和监督;
(十一)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司法巡查组组长负责司法巡查组的全面工作,在本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组负责。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司法巡查组工作实施领导。
1.决定本司法巡查组工作计划、组内分工并组织实施;
2.决定需要深入了解的被巡查法院的重要问题;
3.决定向党组报告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和审核司法巡查报告及反馈意见;
5.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情况和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7.组织落实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与分管院领导或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对司法巡查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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