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5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司〔2005〕2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司[2005]141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是我国行刑制度、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司发[2005]3号)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两院两部《通知》要求,认真总结我国特别是我省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学习借鉴第一批试点省(市)的有益做法,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力度,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广东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断促进我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富裕安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矫正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刑罚执行的统一性、严肃性,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途经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坚持专门化机关管理与社会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具体实施、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依法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三)坚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与提高效能的原则。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个方面要结合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必须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有序地开展。
三、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省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广东省正式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四、组织机构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委组织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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