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cpic.sx.dz兼业保险代理(2011)-006号
达州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全面合作协议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一)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三)代理收取保险费;
(四)代理支付保险金等;
(五)
(六)
(七)银行卡业务;
(八)电子商务;
(九)业务培训;
(十)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二、甲方授权分支机构与乙方辖内县级联社根据本协议内容,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以及《保险产
品代理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一)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乙方辖内机构网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1,甲方分支机构与乙方辖内机构协商签订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2,甲方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和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有关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与乙方辖内机构商定具体的代理手续费,无规定标准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甲方协助乙方向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辖内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代理情况适时调整代理机构或变更代理事务;
4,甲方向乙方辖内机构网点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5,乙方辖内机构网点为甲方代理的保险业务是经甲方授权,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二)乙方辖内机构有权在双方协商确定的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开展各项代理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辖内机构不承担甲方与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任何纠纷的连带责任;乙方辖内机构机构代理过程中,如没有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由乙方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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