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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实施方案(2015-2017)》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低影响开发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池州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主城区北至清风路-沿江路、西至白洋路-黄公路、南至永明路、东至长江路-石城大道-九华山大道,面积约18.5平方公里(详见海绵城市试点市申报方案)。

第四条坚持“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重点加快实施以平天湖、清溪河(白洋河)及其故道、水环境整治和沟塘渠生态治理、加固(改扩建)防洪排涝设施,促进城区水体循环为主的水生态、水安全系统建设;以公园、景区、广场、滨水、沿路等绿地绿廊改造提升为主的园林绿地系统建设;以透水人行道、慢车道和停车场、下凹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为主的道路交通系统建设;以下沉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及管网改造、雨水收集回用设施为主的建筑小区系统建设;以建立城市雨洪调蓄控制系统、水环境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海绵城市软件平台为主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

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并对已划拨或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落实了海绵城市要求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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