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升我市城镇化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释放”并加以利用。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低影响设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化和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生态优先、自然调蓄、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统筹建设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与绿地、水系整治与生态修复、
1内涝治理、管网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防洪等类型项目,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生态恢复和修复。
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园林、水利(水务)等部门做好其他专项规划。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的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等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及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全过程。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苏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分解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各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涉及雨水“渗、蓄、滞、净、用、排”等用途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用地,结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约束性指标,提出各个地块单位面积的控制容积、下沉式绿地率及其下沉要求、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等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控制指标中。
第八条对于已经出让或划拨土地尚未建设的地块,通过实施设计变更、资金激励等方式等手段,在地块总平面设计、单体设计和室外排水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的理念和相关建设内容和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给予资金激励。对于尚未出让土地的地块,除传统的绿地率、容积率等硬性指标外,加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引导指标。包括单位面积雨水控制容积(超过一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对应体积的调蓄空间)、透水铺装比例、下沉式绿地比例、新建项目开发后流量径流系数应不大于限制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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