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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的主要原则

法治原则是从法治理念到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基本环节。在基本意义上,法治原则旨在为法治理念透过法律制度予以实现提供基本的准则。这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就我国宪法关于法治的规定而言,“基于对中国宪法的历史、文本与国家发展目标的综合考量,13条修正案中的„法治国家‟也可解释为包括„形式和实质法治主义‟的综合概念,但更注重形式,并通过形式的完善,逐步向实质法治的目标发展。”

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应该遵守的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应具有至上性

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当然,这里的法律首先是指宪法,依法治国首先是指依宪法治国。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则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法律至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现代社会,政党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主体。现代民主政治同时是政党政治。如果说法治的要义是规范权力,那么要实现法治就首先需要把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在当代中国,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把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律相一致。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概念,指一切行使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尽管法治意指法律而非人的统治,但法律并非自动解释与适用的,法律机制的运转与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并充当卫护者。但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并非必然会忠实地遵守法律。为此,政府组织不仅须确保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依据,而且须确保其行为与法律相一致。尽管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会确立相应的程序机制,发布特别法则与命令,司法机关也会制定相应的司法操作规程,但它们都须受一般性法律的支配。

第三,须有确保政府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制度机制。政府行为与法律相一致的应然性要求需要在现实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不仅要求在法律层面上建立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分工机制,而且要求建立确保它们忠于法律的机制。从我国的法律架构来看,人民代表大会要履行起对行政与司法的监督职能,就需要在尊重行政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完善监督程序与制度。

二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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