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当代中国法治的主要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张恒山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六大原则,其中民主法治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要素。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执法、司法体制基本健全。但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也面临着许多困扰,其中最突出的是人们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作存在阻扰。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运作体制基本健全的情况下,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各级党政干部的法治理念,对法治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要求党政干部、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起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适应的法治理念。这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文化观念基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是通过对一些具体的有关法律的认识、观念而得以体现的。

一、关于法的观念——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目前,我国法理学教科书中流行的主流观点认为,从本质上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我们把它称为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我国,从五十年代以来,它一直被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实际上,这个观点是前苏联学者在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础上所作的不适当的总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分析实证法学的国家意志论的变种。实际上,这种观点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

1理,也不符合我国现实,更不利于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统治阶级意志论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作的法本质定义

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是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在五十年代输入中国的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性认识。

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这个关于法本质的定义,据说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话——“但是,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从表面上看,维辛斯基的定义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有共同之处,但实际上,两者有重大不同。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不是给法下定义,甚至也不是给资产阶级的法下定义,而是附带地论及资产阶级的法。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一种特定的法,而不是普遍的法,将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扩大解释以致适用到人类历史的过去、现在、将来所有的法,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法的定义,这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即使这种扩大解释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种合理的推论,它毕竟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这句话的完整意思应当是: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同样地,表面上看来法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那个阶级的意志、而

2实际上法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恰恰是: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表现一定阶级的意志只是表面现象。这样的翻译和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意。

法本质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既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原意,现在应当是我们摒弃前苏联学者的这种解说,摒弃对前苏联学者的盲从的时候了。

(二)统治阶级意志论不利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


(未完,全文共9906字,当前显示1377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