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审批及有关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宜国税发„2008‟201号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保留行政审批及有关公共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的意见‣(宜委发„2008‟15号),市局对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及办理税务登记核准(开业、变更)公共服务项目修订完善了实施办法,并已报市审改办审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由相应主管单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岗位责任制
—1—市局实施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第一责任人为市国税局局长,第二责任人为市局分管副局长,行政审批科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实施程序
本实施办法为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依据。市局将加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所确定的实施办法规范行政审批及有关公共服务的办理程序,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以方便群众为本,在承诺时限内尽量提前办结,不得故意积压和拖延,要注意部门职能协调,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四、强化监督,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
在办理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知确定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不遵守办理程序、办理标准、承诺时限的部门和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追究其责任。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2月3日印发
打印:袁静校对:征管科贺子清
—2—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二、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第十八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国税局
四、决定单位:主管国税机关
五、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是来自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当地已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62号)
七、申请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以上申请材料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62号)的规定。
八、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审批表‣。上述两种表格可以直接在政务中心国税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务中心网站上下载使用。
九、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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