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
第四条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第二章培训分类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七条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植物人员的培训。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和安排新利用人员参加培训,新利用人员试用期间的初任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认识管理部门提出的知道方案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新录用人员接受培训的情况应分别报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认知定级,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第八条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应当按照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位的任职资格。参加任职培训的人员应当离职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0学时。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一年内完成。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分别按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拟晋升或者已晋升处(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参加相应培训。
第九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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