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范文大全
【发布单位】
82102
【发布文号】
川办发[1997]年40号【发布日期】
1997-04-09【生效日期】
1997-04-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印发
川办发〔1997〕年40号)
为了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一、基本要求
我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行政机关工作性质、职能及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建设高素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二、培训分类
国家公务员培训主要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情况,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以符合行政机关工作职位的基本要求。
初任培训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在试用期间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对晋升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其组织、决策、协调、创新的能力,以适应新任领导职位的要求。
任职培训应在到职前完成,确有实际困难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1年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任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允许补训一次。
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参照晋升领导职务任职培训的原则组织实施。
任职培训应按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指导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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