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政〔2005〕32号【发布日期】
2005-04-18【生效日期】
2005-04-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河北省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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