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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三章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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