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9]29号【发布日期】
1999-06-17【生效日期】
1999-06-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
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
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穗府办〔1999〕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关于贯彻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
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
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35号)要求,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结合现行户口管理有关政策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一、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突出问题的范围及条件
(一)子女随父随母落户。本市(指八个行政区及四个县级市)城镇居民户口、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结婚或与外地(非本市辖区)人员结婚新出生的婴儿和以往出生的未成年子女需随父或随母入户的。
(二)夫妻投靠落户。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人员与本市农业户口人员或外地人员结婚15年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
2、对结婚年限未达到15年,但患有重病、重残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将根据入户指标情况,优先解决;
3、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外地农业户口人员结婚要求来本市随配偶入农业户口的;
4、外地农村女青年与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往男方父母(必须是农业户口)家中入农业户口的。县级市解决夫妻投靠落户的结婚年限可适当放宽至10年以内,具体年限可自定。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本市的子女是独生子女或所有子女均在本市,且具备居住条件和有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有关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及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颁布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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