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筑劳务公司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15-11-3015:10:00
来源:综合指导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
1.**
住所:***
2.**
住所:***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出资额为**万人民币,占总资本**%。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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