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债务化解指导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完成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化债对象和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即全县15个乡镇卫生院)。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2009年12月31日前,主要用于医院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形成的,并经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机构债务领导小组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后,根据省级审计部门审核结果所确认的债务。
二、化解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主体
化解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三、化债计划和目标
确保在2013年9月底前完成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90.363万元债务的化解任务。其中:2012年化解任务为675万元。化解工作按照“债权清晰,手续齐全,账目完整的债务”先化解,“债权有争议,账目处理不全或债务未入账,债务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债务”后化解的原则有序进行。对已经确认,但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债务,要先进行账务处理后再进行化解。
四、强化偿债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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