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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资代理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切实加强农村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根本,以民主监督为保障,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努力推进农

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民主管理原则。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㈡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公开竞价,集体物资购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

㈢规范运作原则。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置于规范的操作程序之中,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办事,从而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营运、全程化监督。

㈣成员受益原则。遵循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让农民群众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㈠成立代理服务机构。乡镇成立由政府负责人或纪委书记任组长,农业、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农经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资”委托代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基础上,整合资源,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中心主任(兼审核会计)、主管会计、出纳会计,具体承担“三资”委托代理的日常工作。

㈡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在坚持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㈢规范代理服务程序。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实行“五统一规范”,即: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归档,规范工作程序。

统一制度。区统一制定村级财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村干部报酬、公务支出等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农村集体资金收支有序、使用得当,资产、资源安全和有效使用。

统一审核。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原始收支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并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否则一仅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统一核算。代理服务中心对各村集体“三资”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统一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开表。村报账员负责村日常收支活动,并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到代理服务中心结算,严禁坐收坐支,必须按月将所有的财务收支纳入代理服务中心核算。

统一公开。各村的财务公开内容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提供,财务逐笔逐项每季度公开一次,资产、资源使用流转情况每年公开一次,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统一归档。各村移交的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分村建档,凡群众要求查账的,按有关规定按程序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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