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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管辖的探讨

交通肇事案件思想报告

(一)无助的求助

20xx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一个瘦弱的中年妇女在亲友的带领下,从宿松县慕名找到我,哭哭啼啼、神情恍惚,请求我为其丈夫“伸冤”,救救一家老小。我在办公室里接待了他们,一边安慰她要冷静,听她断断续续的叙说;一边接过她手中的材料,详细地看了起来……她叫严雪红,丈夫朱全华,夫妻两人均没有正式工作,上有年迈的父母双亲;下有年幼的一双儿女;家庭困难,租房居住。为了养家糊口,丈夫朱全华受个体老板祝英雇佣,为其开车送货。

20xx年2月26日21日,朱全华饭后驾驶祝英所有的皖hws569号微型客车在送祝英儿媳回家后,返回自己家的路上,在宿松县孚玉镇沿孚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欧建军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建军特重度颅脑损伤(植物人状态),事故发生后,朱全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次日,主动投案自首。朱全华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宿松县看守所。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朱全华驾驶机动车在紧张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线的地方转弯时,未注意其车道内行使的车辆情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朱全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欧建军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使,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xx年6月18日,欧建军由妻子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宿松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车辆驾驶员朱全华、车主祝英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要求共同赔偿267万元。

20xx年6月20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向宿松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朱全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0xx年9月3日宿松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欧建军的各项损失共计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赔偿62万元(交强险12万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朱全华、祝英连带赔偿元(朱全华赔付元、祝英赔付元),原告欧建军自行承担元。同日,宿松人民法院还作出作出《刑事判决书》,认为朱全华造成受害人欧建军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80万元,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朱全华有期徒刑四年。

看完全部材料,我长长地嘘了一口气。一场惨烈的事故,造成两个家庭惨不忍睹。看到当事人渴盼无助的眼神,我无法推却,也无法保证,只能说一句:“我会尽力的”。

(二)无言的困惑

随着对案情的逐步深入,随着对涉案各方当事人的了解,我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越来越重,预感到这将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恶战”。一方面,伤者欧建军现为宿松县某乡副乡长,妻子黄某为宿松县法院在职副庭长,岳父黄某某曾是宿松县法院的老院长,而该案一审民事、刑事均是在宿松县法院承办;另一方面,伤者欧建军的伤情为特重度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属一级伤残,仅前期医疗费就高达38万元,后期每月约需xx元6000元,并且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两人日夜护理,各项费用高达248万元。而委托人朱全华作为一个普通打工者,一家四口,靠他微薄的工资维持,本来就家徒四壁,何以筹措巨额资金进行赔偿。一个是奄奄一息的病人,一个是锒铛入狱的贫民。作为律师,我很困惑、很矛盾。如何处理好情与法的冲突。如何使两个陷入困境的家庭升腾起生的希望。我时常陷入无言的深思。

(三)艰难的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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