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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管辖的探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顺河律师事务所接受交通肇事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刚才听了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xxx人民检察院xxx检刑诉(20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有交通肇事罪,该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xxx由于疏忽大意,在兰考县境内106国道627km—500m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被害人家里造成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是纵观全案的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情节,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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