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管辖的探讨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置
一、交通肇事案件发案特点及原因
我院四年来受理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已经成为我县常态多发刑事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均占当年受理案件的10%以上,平均值为13%左右。
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主体91%都为农民身份,非农民身份的人数平均仅占每年受理案件总数的9%。
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县的地理位置处于北京市的远郊县,农业人口占全部居住人口的绝大多数。原因之二在于农民所具备的驾驶经验不足、欠缺相应的车辆管护能力,当使用价格较低,配置较差的车辆行驶的时候,事前又没有进行检查,疏忽车辆本身安全问题,造成事故在所难免。原因之三在于驾驶车辆本身安全性能差。近四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农用车辆本身问题引发交通肇事案件占比例大,约占10%。农用车引发交通肇事案件主要是由于农用车本身安全性能差。农用车顾名思义是用来农用的,然而很多人因为农用车价格便宜,使用农用车进行道路营运,导致事故发生。
近四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因驾驶车辆避让行人及驾驶车辆避让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占绝大多数,占到总数的65%。因雨雪天气及道路坑洼等原因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总数的5%。这一特点也反映出部分肇事者的主观恶性小,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造成因避让问题引发交通肇事案件多的原因之一在于驾驶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礼让观念差。原因之二在于行人横穿马路不注意观察路况。
造成雨雪天气、道路问题引发肇事案件的主要原因在于驾驶人员对于突发情况处置的经验不足。
近四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因饮酒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占总数的12.1%。
造成这一特点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饮酒的习俗。许多人认为无酒不成席,往往“逼迫”驾驶员饮酒。而许多司机又认为喝一两杯没有关系,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原因之二在于我国对于认定酒后驾车的酒精浓度起点是每毫升0.2毫克,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而不是“零容忍”。原因之三在于立法层面对于酒后驾驶造成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罚较轻,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特别恶劣情节中又不包括“酒后驾驶”,也就是说对于酒后驾驶没有加以更加严厉的管制。
在四年来受理的案件中肇事后逃逸的占总数的5%。也就是属于具有加重情节的占绝对少数。这一方面是驾驶人员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在于监控设施的完善使得肇事后逃逸却能逍遥法外的几率大大降低,减少了肇事人员的侥幸心理。
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处置现状
(一)在适用强制措施方面
1.交通肇事案件批捕率高。造成交通肇事案件批捕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构罪即捕的观念长期占据执法人员的思想,对于宽严相济理念贯彻不够。原因之二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为了避免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引发矛盾而批准逮捕。原因之三在于外地人占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比重大,在近两年的统计中外地人占到总数的35%,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批准逮捕。
2.取保直诉案件较多。取保候审被大量采用,显示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中也不乏由于酒后驾驶引发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这部分案件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不起诉案件比例最高在6%,平均值在4%左右,高达96%的案件都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适用不起诉处理的比例低。
(二)在审查起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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