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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规范化律设的基本环节

文/沈培菊

在2008年9月召开的“南京会议”上,公安部党委确定了以“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三项建设”,时任公安部部长的孟建柱同志明确提出了应当把“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作为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执法要求。近年来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这是我国公安机关为主动适应执法环境变化做出的有益尝试,对于公安民警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是强有力的推进。统一执法主体的思想,建设法制员队伍,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强化执法效应,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环节。

一、统一执法主体的思想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根本任务就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法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执法主体是执法活动中最具能动性、最关键的要素。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公安机关为了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而进行的执法思想建设、执法主体建设、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行为建设、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和执法信息化建设。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

-1能文明,也就不能规范。平和执法,首先强调执法者时刻保持平和的心态,营造和谐的执法氛围,在执法过程中不受个人好恶的情绪影响,不被发生的任何情况所激怒,始终保持冷静和克制。执法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自己的心态,对于工作对象,应当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冷静沉着,一定要注意调控好自己的情绪,正确面对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

(三)坚持文明执法

文明的对立面是粗暴、野蛮,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就是这样的粗暴和野蛮。文明是沟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文明执法强调的是执法者规范执法执勤的用语,用得体的言谈举止和礼仪形象等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努力使执法行为能够使执法相对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应当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伤害群众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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