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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争议

巴州广播电视大学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

姓名______

学号__

专业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醉驾入刑”的几点思考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醉驾”首次入罪。修正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醉驾”入罪则是行为犯,无论后果如何,有“醉驾”行为即入罪。本文将对其应不应入刑及入刑的刑法分析进行思考。

关键字:醉驾;合理合法;宽严相济;刑罚构成;刑罚的作用

“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机动车又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在迅猛增长,却因几例极端的恶性事故而罔顾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民意的挟持下草率修法,增设罪名,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立法现实。假如这样的趋势得不到遏止,刑法分则的罪名就不是两三百个,而会是两三千个,甚至两三万个。到那个时候,社会上不必再区分好人坏人,全都是潜在的罪犯。”张培鸿律师这样认为。

一、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的思考

我认为。我国的饮酒习俗历来已久,在对“醉驾”入刑时应当加强禁酒,加强酒的危害宣传教育,比如出台法令禁止公务会餐禁止饮酒,只有这样才能为“醉驾”入刑做好舆论宣传;其次,我们不能仅凭人民所谓的“民意”进行决策,姑且不论这种“公意”是基于道德还是个人私利,必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二、对“醉驾”入刑的刑法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八)已经尽其纳入刑法并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我们讨论的焦点将是对“醉驾”入刑的刑法分析

毫无疑问,醉驾是一种危险行为,因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而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有专家将其罪名归纳为“危险驾驶罪”,我们姑且以此名展开讨论。

1、本罪属于故意犯

根据刑法立法及理论,主观心理态度有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与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分就醉驾行为而言,行为人在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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