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范文]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负总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第六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市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计划,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九条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工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

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区域内的已建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分明、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标准和责任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网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在镇、街道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开展大气环境自动监测。

第十二条重点园区应当编制大气污染治理方案,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按规定安装工业废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并与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对园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十三条本市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与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3—

(二)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三)排污单位申请排放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的

排污单位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并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责任。


(未完,全文共8903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