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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路政中队逃逸案件查处经验

一、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处理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交通肇事造成路产损坏

2、造成路产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

(二)处理程序

1、案件调查取证

(1)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4、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肇事逃逸),下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5、逾期不履行的:

(1)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2)逾期不履行公路赔(补)偿的,依法按照民事程序处理;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6、收取路赔(罚款)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执行

7、办理结案,制作《路政案件处理结案报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查处程序

(一)具体违法行为

1、损坏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2、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3、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二)查处程序

1、案件的调查取证,即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路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路政案件询问笔录》,摄取现场照片(影像)[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路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路政管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制作《路政管理立案登记表》

3、下达《路政管理违法行为通知书》[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5000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现场勘查,核定路产损(毁)坏数额。(1)按《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的规定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2)《路产赔(补)偿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应参照实际造价及路产损坏程度与当事人协商处理;(3)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应制作《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机关(物价部门)的《鉴定意见书》进行处理。填写《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经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下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当事人对路产损坏程度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5、逾期不履行的:

(1)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①当事人放弃听证的,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

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路政管理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路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含《送达回证》)。(2)制作《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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