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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钢铁工业60年发展历程及成就回顾

中国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

农村信用社60年发展历程回顾之一(1951年—1957年)

新生:

小荷初露尖尖角

从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被提上议事日程,到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从1954年拥有了统一的名称,到最终确立了发展章程,农村信用社在新的政治环境下获得了新生。在国家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在中国迎来了第一次大规模的发展,很快成为新中国打击高利贷、发展农村经济的有力武器。

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声音如同春雷般响彻古老的中国大地,中国历史迎来了崭新的一页。中国信用合作事业在旧时代被压抑的热情开始萌动。崭新的政治环境、积极的政府态度、明确的发展战略……一曲波澜壮阔的农村信用社发展序曲就此奏响。

列入国家发展战略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就已经被中国共产党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进行战略发展规划。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经济,我们就不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走向集团化,就不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将包含信用合作在内的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到党的战略讨论中。

紧接着,建国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战略规划:“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这标志着新中国已将发展信用合作社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

1951年3月,全国信用合作汇报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已经土改的地区,由于生产的恢复,农民逐渐富裕,要求积储余粮,扩大再生产;少数农民因翻身不久,家底薄弱,一旦遇到意外,便会借贷无门。有计划地开展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薄一波、程子华将会议讨论的内容向党中央进行了汇报,这份名为《关于全国信用合作会议的报告》指出:“为了进一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满足农民的普遍要求,必须单独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统一由银行领导,信用社单独成立后,其存款、贷款、存实、贷实由信用社办理。”

信用社的身份信息

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发展战略明确之后,如何确定组织性质、功能定位以及业务范围,成为接下来亟待明确的问题。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第一任行长南汉宸在会议上指出:“信用合作是群众性的资金互助的合作组织,主要是组织农民自己的资金,调剂有无,以解决社员生产上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银行给以资金周转及业务上的支持,并可代理银行的一些委托业务,以活跃农村金融,发展农村生产。”

紧接着,为了推动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农村信用互助小组公约草案》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记账办法草案》。在政策的引导下,农村信用社在短时间内有了更加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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