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制度
普迹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必须坚持上路巡查,依法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的职责。
第二条普迹路政中队应根据辖段的路况特点、通行流量和技术手段等实际情况设定巡查频次。每天不得少于3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当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第三条高速公路巡查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段内的路产完好情况。
(二)检查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三)查处损坏(害)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
(四)核实、检查、监督路政许可、施工许可的实施,监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清除阻碍交通的故障车辆、抛洒物、公路毁损物等障碍;收集、提供辖段的路况信息,及时上报交办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第四条巡查前巡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夜间需着反光背心)、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巡勘工具箱(含相机、摄像机、皮尺、执法文书、印泥等),检查车辆和装备(含强光电筒、反光背心、头盔、白皮带、反光标志牌、锥筒、灭火器、工具等)的状况,确保车辆警灯、警报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中队值班队长要列队点名,整理着装,布置任务,明确分工,指定巡查负责人后依次登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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