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文件[5篇]
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质量与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试行)》已于2011年8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
(试行)
为做好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据《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参评范围
组织奖。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建设施工及服务的单位。
个人奖。本省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方面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认证。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4、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获得两次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施工企业、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5、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二)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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