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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办事公开活动方案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获取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提高卫生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工作通知》等,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等,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按法定或承诺时限实施办事公开,尊重社会公众和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优化公共服务,争创服务品牌,为促和谐、保稳定、托民生,贡献卫生系统的力量。

二、实施的范围及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的范围。全县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二)公开的内容:

1、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1)概况信息。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姓名、分工。

(2)法规文件。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卫生行政部门重要会议、重要工作、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综合性统计数据;各地各单位的工作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

(4)行政许可。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律依据、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结果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等。

(5)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涉外服务方面的医疗卫生信息。

(6)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以上信息以外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服务特点,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主动向社会公开: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2)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3)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

(4)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

(5)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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