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发布单位】
82602
【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8]72号【发布日期】
1998-11-17【生效日期】
1998-11-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1998〕72号1998年11月1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省委第137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培育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甘肃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到2000年,全省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甘肃省情制定方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1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年12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五)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的微利价只售不租。因特殊情况需要出租时,除供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外,执行成本租金。职工购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等。1998年11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亦可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由职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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