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建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21号
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水平,在继续做好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自2002年开始,本市将大力推广在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或已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或“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的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必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大力推广在其它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由市市政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居住小区、大厦和工业区的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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