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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实施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城镇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下列情况可以列入低效改造范围: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厂矿和城中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畴:

(一)再开发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4-2018年)》的;

(二)再开发用途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未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

(六)再开发用地范围全部或大部分为非建设用地的;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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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低效用地再开发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低效用地审查报批会审小组,负责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用地审批环节进行审查。

第四条每年1月由各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桂林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规划(2014-2018年)》(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下简称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发改、规划、财政、环保、工信等部门和有关城区政府对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计划应包括。拟再开发改造地块位臵、面积、四至范围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情况、地上建(构)筑状况、土地和房屋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再开发的原因、再开发的目的、再开发的用途、投资强度以及再开发预期经济、社会、民生、环境效益等。

第五条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开展改造,取得改造后的规划条件,制定改造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城区人民政府或原土地权利人应向规划部门提出再开发利用地块需要改变或变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的申请,取得其同意后,再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改造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区人民政府或原土地权利人获得改变后的规划条件和改造申请,拟定每宗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的出让计划,并将出让计划在《桂林日报》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www.xiexiebang.com)向社会公布。公布其相关地块位臵、面积、原土地用途和原建筑物状况、拟再开发的规划条件等。

第七条有意进行再开发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出让计划信息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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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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