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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实施细则(暂行)

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等要求,为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就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和谐宜居城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坚持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到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

坚持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建立完善经济激励机制,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和保障公益性用地,统筹安排产业用地,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文化传承多赢。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改造开发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城镇用地结构明显优化,产业转型升级逐渐加快,投资消费有效增长;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显著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

二、加强统筹引导

(四)明确改造开发范围。本文件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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