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E4%BB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发布日期】
2007-03-29【生效日期】
2007-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7年5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建设、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民族宗教、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林业和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第七条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旅游者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旅游规划
第八条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文物保护、民族宗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评估,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建设项目库。
旅游管理部门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旅游管理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必要时还应当召开论证会。
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专项旅游景区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自治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由景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及其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民俗风情旅游和观光旅游的发展,不断完善自助旅游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农业旅游示范点建设,促进农村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农业、建设等部门,应当做好农村旅游项目规划和设计、旅游形象宣传、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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