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政发„2009‟32号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009年11月3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由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户的审批和低保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低保资金的筹集工作。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居民低保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低保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低保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用煤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制定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六条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当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七条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城市居民生活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家庭成员户口中已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五)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抚养并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能办理城市低保:
(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四)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五)因购买和建设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导致生活困难的;购买住房人均面积超出我市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臵住房的。
(六)近期购买微机、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或昂贵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七)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八)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九)经公示群众反映强烈、有异议的。
(十)不接受工作人员调查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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