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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2009‟55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

若干政策(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鹤政„2009‟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制定如下政策:

一、妥善处置原有土地,优先保障新建设用地

(一)在产业集聚区内租赁厂房实施搬迁的企业,自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应在半年内搬迁完毕并移交企业原使用土地;在产业集聚区内自建厂房实施搬迁的企业,自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之日起,应在1年内搬迁完毕并移交企业原使用土地

(二)企业搬迁后腾出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收储。土地出让前的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的城区政府负责。

(三)对搬迁企业腾出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等进行收购和补偿的方式有两种,企业可在制定搬迁方案时选择其中一种(行政划拨土地只能采纳方式二)

方式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对搬迁企业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市老城区“退二进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2—

并按照评估价格对土地进行收购。首期向企业支付的资金不低于评估价格的70%,剩余部分在土地出让后支付。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所收储土地后,将所得土地出让收益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净收益40-7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搬迁和新厂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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