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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篇材料]

第119号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九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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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因地制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2—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制定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应当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相关规划或者规定对建筑执行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具体范围,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执行标准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将绿色建筑行业相关违法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

鼓励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推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程序规定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时,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保障绿色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和绿色施工费用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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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在重点区域城市设计中纳入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项目报审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

第十条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绿色建筑专篇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并保障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建设全过程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落实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编制不同设计阶段的绿色建筑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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