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市属国有企业定岗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资发〔2006〕84号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担保管理。
市属国有参股企业的担保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事业单位的担保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1第三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二)依法担保原则;
(三)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原则。
第六条
除专业性担保企业外,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30%,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
第二章担保条件、形式和范围
第七条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第八条被担保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第九条
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被担保的贷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规划;
(三)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十条
企业对外担保的方式以一般保证为主。第十一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定抵押担保:
(一)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可以按规定相互提供担保。
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不得为其参股企业或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但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担保事项由企业决定:
(一)企业与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二)企业的权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未完,全文共3601字,当前显示11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