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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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8年5月3日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平、龙湖、濠江区行政区域,澄海、潮阳、潮南区辖区街道和南澳县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维护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在区(县)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文化、教育、卫计、食药监督、工商、旅游、房屋管理、经信、交通、公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民、新闻媒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和报道。
第八条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工作由属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九条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建(构)筑物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
(四)集贸市场、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责任区域,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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