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长府发[199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现将《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加快我市文明卫生城建设,切实巩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现市容、卫生、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驻(住)我市市区、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建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门前三包”主管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的原则。
第五条各责任单位均须履行“门前三包”任务,并应分别与把在街道办事处(含街、路广场管委会,下同)和其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个体工商户应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门前三包”系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周围划定的地段包市容、包卫生和包秩序。
(一)包市容
1、保持建筑物的门面、橱窗、牌匾等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负责自修门前道路(包括人行步道)。
2、负责门前绿化,管好树木、花草、绿篱。
3、制止违章建门斗、棚厦、门栏、外阳台和乱堆放砂土、砖石、煤柈及其它杂物。
4、制止在建物、公共设施等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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