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96号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
二OO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绿化、公安、贸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级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未设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地区,由各国家级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园文局)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执行情况。
本条第
一、
二、三款所称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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