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省委常委会、省辖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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