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梧桐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社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党委(党工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挂)村(社区)领导对所包(挂)村(社区)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党委(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党工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党工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加大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评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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