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业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
禁止:
一、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柜员卡∕授权卡∕密码,或持有非本人的操作员卡和密码;已调离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注销;
二、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柜员卡∕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卡、密码、业务印章、印鉴卡、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四、将个人名章、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授权,相关业务授权流于形式或未按规定执行;
五、不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
六、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
七、未经批准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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